苏州大学关于加强传染疾病防治工作的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3-31浏览次数:8

为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全体师生员工的健康安全,使患传染病学生得到及时正确的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卫生部发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就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校医院在门诊或体检中发现传染病例后,对于确诊病例由保健科立即办理登记、疫报和转院手续,同时通知患者所在院系并分别上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对于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患者(如肝炎、肺结核等)应立即离校,患者所在院系应在不侵犯患病学生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将病情告知患者所在宿舍及有关学生,并由患者所在院系负责办理患者的休学手续。
  二、在门诊中发现的疑似传染病例应立即遵照医嘱转到专科医院作进一步诊断,并必须在三天内将确诊报告反馈给校医院保健科(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周)。疑似患者在等待确诊报告期间应留住专科医院观察,校医院若对专科医院给出的确诊报告有疑惑的,有权指定专人陪同疑似患者到专科医院复查。
  三、学生如果怀疑自己患有传染病,应立即就诊,不得隐瞒病情,并与校医院保健科联系。其他人如果发现有可疑传染病人,可分别向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处、海外教育学院或校医院保健科反映,有关部门接到反映后应配合校医院及时进行核查。对疑似患者由校医院通知其前往指定医院接受检查。
  四、已确诊或未排除疑似的传染病患者,均不得继续在学生宿舍住宿。已确诊患者须留住专科医院或回家治疗休养。尚未确诊的疑似病例,应住专科医院观察,直至疑似病情解除方可回原宿舍入住。
  五、学生宿舍一旦发生传染病例,校医院保健科必须立即对相关宿舍进行消毒,做好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跟踪、检查。校医院针对传染病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六、经校医院或其它医疗机构确定为传染病或疑似病例的学生要服从学校医疗规定,进行进一步检查,以便确诊。对于不按规定配合检查者,给予以下处分:故意拖延时间或不服从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七、经校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确诊为患有传染病并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学生,应服从学校的规定立即办理休学手续,并按规定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治疗。对于不服从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故意滞留在校内24小时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八、本规定自2005年3月24日起执行。